柬埔寨新投资法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参照柬埔寨王国宪法;
参照2018年9月6日签发的《关于任命柬埔寨王国政府》NS / RKT /0918/925号王令;
参照2020年3月30日签发的《关于任命和调整柬埔寨王国政府成员》NS / RKT /0320/421号王令;
参照2018年6月28日签发的关于颁布施行《内阁事务部组织和运作法》NS / RKM /0618/012号王令;
参照1998年4月8日签发的关于颁布施行《宪法理事会组织和运作法》CS / RKM /0498/06号王令;
参照2007年1月31日签发的关于颁布施行《宪法理事会组织和运作法修正案》NS / RKM /0107/005号王令;
参照2018年3月10日签发的关于颁布施行《宪法理事会组织和运作法第26条、新第27条、第28条、第31条和第32条修正案》NS / RKM /0318/005号王令;已阅柬埔寨王国总理洪森亲王呈递的报告颁布施行
于2021年9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国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柬埔寨王国觉法》,并于2021年9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参议院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全部审议公的法律形式和内容,以及宪法理事会于2021年9月29日发布的215/002/20214,0号决议宣布符合宪法,其全部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旨在建立公开的、透明的、可预期的且有利于投资的法律框架,以吸引和提高柬埔寨籍或者外国籍之人士开展具有质量的、有效的和卓有成效的投资,并通过以下方面,实现柬埔寨王国社会一经济发展:
1、提升柬埔寨竞争力,使经济结构多元化并适应地区和全球危机。
2、通过推动资本流入、技术和知识与实践的转移,实现国内工业现代化发展、提高产能、深化与地区和全球供应链接轨。
3、建立一个透明的、可预期的、没有歧视的、具有竞争力的以及支持社会一经济政策的投资鼓励制度;
4、通过营造全面性以及平衡国家利益的法律框架,为在柬埔寨王国的投资者提供合法的权益保障。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所有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者首都﹣省投资小组委员会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项目的扩展项目以及仅获投资担保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法使用的主要术语,具有以下定义
投资项目:
是指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项目的扩展项目以及仅获投资担保的投资项目。合格投资项目(英文缩写 QIP ),是指获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者首都﹣省投资小组委员会授予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服务出口的合格投资项目:
是指合格投资项目将其任何比例的产品出售或转让给柬埔寨王国之外的买家或接收人。
属于支持工业类型的合格投资项目:
是指合格投资项目的任何比例产品应当供应出口工业。
服务国内市场的合格投资项目:
是指不服务出口的合格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的扩展项目:
英文缩写 EQIP ,是指合格投资项目以任何形式进行扩展,包括但不限于扩大现有生产、通过对同一类产品生产链中生产目标进行多元化的扩展、通过配备新的现代化科技来提高生产,者保护环境而进行的扩展、为基础电信服务而扩展的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条例的其他形式的扩展。
仅获投资担保的投资项目:
英文缩写 GIP,是指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者首都﹣省投资小组委员会注册的投货项目,注明其为仅获投咨保的投资项目,但不享受税务方面的鼓励。
工作日:
是指柬埔寨王国政府的官方工作日历日。
生产投入:
是指原材料、半成品和附属材料,包括生产过程中需要讲行转化的货物,但石油产品和汽车零部件除外。
柬埔寨藉法人:
是指在柬埔寨王国设有营业地,并已进行商业注册的公司该公司51%(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份由柬埔寨籍之人持有。
建筑设备:
是指被组装、制造或者生产用于或者安装到建筑物,以提高建筑物的质量、舒适性和易用性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灯、电线、光纤电缆、洗手盆、水龙头、浴缸、电梯和水管,但空调除外。为某一具体领域的运行或者投资项目而进口的空调将另外获得鼓励,其将在财政预算管理法或者条例中规定。
人:
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
注册证书:
是指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者首都﹣省投资小组委员会授予的证明获得认可投资项目的证书。
投资者:
是指实施已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者首都﹣省投资小组委员会注册的投资项目的人。
投资活动:
是指在柬埔寨王国设立的或被收购的或被出售的或被转让的或被扩展的或被合并的,并由主管机构依照现行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授予书面批淮的商务活动。
投资项目的注册申请:
是指任何一个人以设立合格投资项目和仅获投贸担保的投资项目为目的而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者首都一省投资小组委员会提交的中请。该申请可以包含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包括扩展合格投资项目的申请。
生产设备:
是指除车辆外,生产线上主要的并且作为基本使用的机械、机器和其他工具。为某一具体领域的运行或者投资项目而进口的车辆,将另外获得鼓励,其将在财政预算管理法或者条例中规定。
建筑材料:
是指经过转化或者全部用于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合格投资项目在建设初期或者扩展阶段为其投资活动的运作而使用的建筑设备。
本条规定的建筑设备、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应当具备与投资项目怕技术条件和数量。
申请人:
是指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者首都﹣省投资小组委员会递交投资项目注册申请的人。
条例:
是指《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的实施条例。
第二章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机构
第四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英文缩写 CDC,是履行王国政府参谋职责,以及负责领导和管理合作发展、私人投资和经济特区事务的一站式执行机构。
第五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由总理担任主席,并根据必要由一名或者多名副主席及部份成员组成。依据其自行决定权,总理可以授权属于王国政府内阁成员的高官或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领导层,代为领导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在某一级别或者某一方面的工作,旨在确保本法第四条规定之职责的有效实施,包括依照现行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对预算和人才资源的利用进行管理和分配。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成人员由王令任命。
第六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结构如下: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秘书局;
-柬埔寨发展合作委员会(英文缩写 CCDB );
-柬埔寨投资委员会(英文缩写 CIB )。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秘书局、柬埔寨发展合作委员会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分别由一名秘书长领导,并根据必要,配有若干名副秘书长作为助理。
根据必要,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可以依据条例增设组织结构或者机制。
第七条:
依据现行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在国家财政预算下设有单独预算,并有公务员编制与合同官员。
第八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由王令规定。
第三章 首都-省投资机制
第九条:
为提高对投资者提供的服务、审查和批准私人投资,以及解决与投资项目有关纠纷的效率,依照王国政府决定授权首都﹣省政府成立作为其参谋的首都﹣省投资小组委员会。首都﹣省投资小组委员会的职权、投资规模以及其组织和运作,应当由单行条例规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注册与实施
第十条:
有意实施合格投资项目或者合格投资项目的扩展项目或者仅获投资担保投资项目的人,应当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者首都﹣省投资小组委员会递交书面的注册申请。
上述投资项目的注册申请可通过信息技术平台进行。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注册申请应当附上将由条例规定的部份信息。
第十二条:
收到投资项目的注册申请时,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应当通过一站式机制刈以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投资项目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的一站式机制,是指部门知构首长指派和授权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协调的,派驻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有关部门﹣机构代表对投资项目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机制。
如果申请的投资项目不在条例另外规定的负面清单上,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市当在不超过20(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向申请人授予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应当附有识别码的条形码或者二维码或者其他技术系统,存储已注册的投资项目相关的部分初步数据,以有利于各项相关注册和投资项目的实施。
涉及相关注册以及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合规审查的有关部门﹣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或者投资项目实施人提供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已授予的注册证书上所附识别码的条形码或者二维码或者其他技术系统中所包含的文件。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自获得注册证书开始可自动实施。获得注册证书并不免除投资项目依照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的许可证。
所有投资项目应当成为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协调的一站式机制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对象,以确保符合获得注册证书的合法合规和所有条件。
投资项目实施人应当按照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规定的具体时间表提交投资项目实施报告。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发布指导性文件规定报告模板的格式与详细内容。
如果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人声称受到投资项目实施的影响并提出任何抗议的,(投资项目实施人)所提交的投资项目实施报告,不能作为免于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现场合规性审查的基础。
第十四条:
首都﹣省投资小组委员会的投资项目注册流程由单行条例规定。
第五章 投资保障和保护
第十五条:
投资者的投资因武装冲突或者内乱或者因国家进入紧急状态而遭受损失的何优下,如果柬埔寨王国政府出台任何合理补偿或者赔偿的法律和政策,投资者将获得补偿、赔偿或者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解决方案方面享受没有歧视的待遇。
除柬埔寨王国宪法和所有现行法规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外,外国投资者不得因外国国籍而成为受到歧视的对象。
第十六条:
国家不得实行对在柬埔寨王国投资者的财产造成影响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七条:
国家不得实行对已获批准投资项目造成影响的征用措施,无论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或者通过类似的征用措施,但服务公共利益的征用除外,而其实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没有歧视性的;
2﹣适当的和公平的赔偿,以及
3﹣依据现行的征用法律和程序。
第十八条:
王国政府不得对投资项目所生产的产品价格或者服务费进行定价。
第十九条:
依据现行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投资者有权通过作为许可中介的银行系统自由购买外国货币,并将这些外国货币汇往国外以结算与其投资相关的财政义务。
这些汇款包括:
1、资本投入,包括初始的资本投入;2、收入、资本利润、股息、特许权费、执照费、管理费和技术援助、利息和源自投资的其他收人;
3、从全部出售或者部分出售或者解散的实施投资项目的公司中所得的收益;
4、支付进口以及汇到国外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5、在国家内乱、被征用或者被国家没收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金;
6、包括以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纠纷而产生的支付;以及
7、员工的其他收入和工资。
第二十条:
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受到柬埔寨王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依据现行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投资者以实施投资项目为目的的土地所有权,仅授予持有柬埔寨籍的人拥有。
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投资者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特许地或者长期租赁和有限期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法被视为投资者的人享有下列权利:
1、在无法找到具有投资项目管理或者运营专业的柬埔寨籍员工的情况下,有权聘请不超过现行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外国籍员工数量,以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或者运营。聘请外国籍员工的许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且并非永久性的。
2、在其投资项目运行期间,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权获得长期的临时性居留许可。3、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外国籍员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权申请长期的临时性居留许可。
4、为自身及其外国籍员工获取劳工证和劳工簿的权利。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者首都﹣省投资小组委员会应当根据投资者的请求,向投资项目的相关人员出具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以用于申请长期的临时性居留许可、
劳工证和劳工簿,以及符合现行程序的其他必要用途。
本条所述的申请劳工证和劳工簿的特殊程序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和劳工主管部门的联合公告规定。
本条所述的申请长期的临时性居留许可的特殊手续和程序由单行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已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者首都﹣省投资小组委员会注册的投资项目的投资者有权获得投资呵护服务。
東埔寨王国投资法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向投资项目提供投资呵护服务的条件、形式和程序,由条例规定。
第六章 投资鼓励
第二十四条:
下列投资领域和活动应当享受鼓励:
1、具有创新的和研发的高科技工业;
2、具有高附加值的、创新的和高竞争力的新兴制造业或者工业;
3、服务区域和全球产业链的工业;
4、农业、旅游业、制造业相关的扶持性工业,服务区域和全球产业链的工业,以及与供应网接轨的工业;
5、电器和电子工业;
6、零配件、装配件以及安装部件工业;
7、机械和机器工业;
8、服务国内市场或者出口的农业、农业加工、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加工业;
9、优先领域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工业园区,以及科学技术与创新园区;
10、旅游产业以及与旅游相关活动;
11、经济特区的开发;
12、数字产业;
13、教育领域、职业培训和提高生产力的投资;
14、卫生领域的投资;
15、实体基础设施的发展;
16、物流领域的投资;
17、对环境、生物多样性管理和保护以及循环性经济的投资;
18、对绿色能源以及有助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科技领域的投资;
19、本法未列的,而王国政府认为具有社会﹣经济发展潜力的其他投资领域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的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领域和活动,在获授予合格投资项目资格的注册证书后,享受基本的税收和/或全部或者部分关税鼓励。
负面清单条例将规定本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的未享受税收和关税鼓励的投资领域和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注册为合格投资项目的投资活动有权选择下列两种基本鼓励选项:
1、选项一
根据投资领域和活动,豁免3年至9年所得税,免税期自首次取得收入时开始计算。投资的领域和活动,以及所得税免税期,将由财政预算管理法和/或条例规定。所得税免税期结束后,合格投资项目有权享受下列应缴所得税总额按时间递增比例的鼓励:
前两年为25%;
接下来两年为50%;
最后两年为75%。
-在所得税豁免期间,享受豁免所得税预缴款。
-通过提交独立的审计报告,享受豁免最低税额。
-除其它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另有规定外,享受免税出口。或者
2、选项二
-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有权通过特殊折旧抵扣资本支出。
-有权享受高达200%(百分之两百),长达9(九)年的其他具体开支抵扣。财政预算管理法和/或条例应当规定具体的投资领域和活动,以及具体的开支和抵扣期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法和/或条例规定,根据投资领域和活动,享受具体期限的所得税预缴款豁免。
-通过提交独立的审计报告,享受豁免最低税额。
-除其它现行的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另有规定外,享受免税出口。除本条第一款的鼓励外:
A、服务出口的合格投资项目,以及属于支持工业类型的合格投资项目,有权进口由国家承担关税、特别税和增值税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生产设备与生产投入材料:
B、服务国内市场的合格投资项目,有权进口由国家承担关税、特别税和增值税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和生产设备。财政预算管理法和/或条例规定生产投入材料的鼓励措施。
位于经济特区的合格投资项目,有权享受与本法规定的其他合格投资项目相同的鼓励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鼓励外,已注册为合格投资项目的投资活动享受下列额外鼓励:
1、为服务合格投资项目的实施而购买本土生产的生产投入材料,享受豁免增值税。
2、对下列任何活动,享受计税基础150%(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支出抵扣;
A、研究、发展和创新;
B、通过向柬埔寨员工和工人提供职业和技能培训而发展人力资源;
C、为员工和工人兴建价格合理的宿舍、食堂或者餐厅、托儿所和其他福利设施;
D、服务生产线的机械现代化升级;
E、提升柬埔寨员工和工人福利,包括向员工和工人提供从宿舍到工厂的具有舒适性的运输工具、提供价格合理的宿舍、食堂或者餐厅、托儿所和其他福利设施。
3、对于扩展合格投资项目享受的所得税豁免鼓励,由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本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鼓励措施外,对国家经济发展贡献的具有巨大潜力的任何具体投资领域和活动,可享受由财政预算管理法规定的其他特别鼓励。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收购、出售或者合并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项目享受的权利、特权或者其他权利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通过投资项目的收购、出售与合并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的收购、出售或者合并符合现行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并按照条例规定的具体程序,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者首都一省投资小组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该投资项目的收购、出售或者合并不会丧失且继续维持其所有投资鼓励、担保以及义务。
第八章 投资项目的撤销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可因下列任何情况而被撤销:
1、没有能力继续实施合格投资项目。
2、实施合格投资项目的法人被解散。
3、未履行现行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
4、根据有关部门一机构的要求,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对环境或者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福祉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或者根据投资者的请求(撤销)。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所述的条件而撤销的情况下,投资者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其授权代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一省投资小组委员会提交撤销申请书。前述申请书应当由投资者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说明没有能力的理由以及附
上其他支持文件。
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所述的解散而撤销的情况下,如果该解散因自愿清算和解散进行的,投资者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其授权代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云或首都﹣省投资小组委员会提交撤销申请书。
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所述的解散而撤销的情况下,如果该解散是由法院裁定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或首都﹣省投资小组委员会递交柬埔寨王国投资法撤销请书,并附上法院的生效裁定书和实施合格投资项目的法人解散的相关文件以及与被撤销的合格投资项目利益关系的说明。
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合格投资项目可依据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者首都一省投资小组委员会的自行决定权而被撤销。
条例规定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述的申请撤销和依自行决定权撤销的详细流程。
第三十三条:
即使投资项目被撤销,投资者仍不得免于税赋义务和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可根据现行程序通过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一省投资小组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就投资项目的撤销提出申诉。
提出申诉的情况下,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一省投资小组委员会应当就上述申诉作出决定。
如果对上述申诉的决定不满,提出申诉的投资者可以向柬埔寨王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被撤销的情况下,投资者可将剩余的资产转移国外或者在柬埔寨王国内使用。投资项目在少于5年期限内使用由国家承担进口关税、特别税和增值税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生产设备和生产投入材料的情况下,投资者应当根据现行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的条例规定,对这些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生产设备和生产投入材料承担纳税义务。
第九章 纠纷和纠纷解决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和投资者之间涉及投资项目的纠纷,可由纠纷的任何一方向柬埔发展理事会或者首都一省投资小组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以有首都一省投资小组姿员会根据现仃程序以调解机制进行解决。
收到书面调解申请后30日之内,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一省投贸小组委员会应当根据必要情况,组织和安排投资者与其他相关方开展调解工作,目在取得一个适当的解决方案。
如果上述调解机制未能取得成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伏:
1、纠纷双方同意的国内仲裁或者国际仲裁;
2、柬埔寨王国的管辖法院。
第十章 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法生效之后,王国政府应当颁布《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实施条例》,以全面有效地实施本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下列条例应当继续有效,直至有新的条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取代:
1、于2005年9月27日颁布的《关于实施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的111号 ANK.BK条例。
2、于2021年6月8日颁布的《关于设立首都一省投资小组委员会》的79号 ANK.BK条例。
3、于2007年4月23日颁布的《关于修改2005年9月27日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111号ANK.BK 实施条例第一部分附件一》的34号ANK.BK条例。
4、于2016年4月5日颁布的《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和运作》的60号ANK.BK 条例。
5、于2019年2月13日颁布的《关于修改2005年9月27日关于实施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111号ANK.BK 条例第十五条》的33号ANK.BK条例。
6、于2005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建立和管理经济特区》的148号ANK.BK条例。
7、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十九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直至颁布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和运作的王令取代。
第四十条:
根据1994年8月5日颁布施行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03/NS/94号王令、
2003年3月24日颁布施行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NS/RKM/0303/009号王令以及各项条例,而获得鼓励和批准的所有投资,应当视为本法和相关条例所规定的合格投资项目。
根据1994年8月5日颁布施行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03/NS/94号王令、
2003年3月24日颁布施行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NS/RKM/0303/009号王令以及各项条例,而未获得鼓励或者仅获投资担保和批准的所有投资项目,应当视为本法和相关条例所规定的仅获投资担保的投资项目。
本法颁布施行前已获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者首都一省投资小组委员会授予书面批准而享受所得税豁免的合格投资项目,仅有权继续享受剩余的所得税豁免额度。
第十二章 终则
第四十一条:
于1994年8月5日颁布施行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03/NS/94号王令、2003年3月24日颁布施行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 NS/RKM/0303/009号王令,以及任何与本法相抵触的法规应当一律予以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法应当立即颁布施行。
免责声明:
【为让投资者了解柬埔寨投资政策,更为园区企业带来更多福祉,特对部份柬埔寨法律条款及政策法规编译成中文。这仅是柬埔寨加华经济特区对该法律条款的理解,仅供投资者参考,通过尽职调查确认其准确性是投资者应有程序及责任】